[摘要] 日前,增城地税稽查局对该市的超市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某些超市出租专柜(铺位)时收取的保证金(押金)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因此进行查补税费金处理。
日前,增城地税稽查局对该市的超市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某些超市出租专柜(铺位)时收取的保证金(押金)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因此进行查补税费金处理。
地税部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其中的“价外费用”就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租赁押金(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中的“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范围。同时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
地税部门提醒,押金收入必须与当期收入一起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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