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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物管新办法新旧硬伤仍为解决 或由市人大立法

何姗  作者:陈文   2012-12-20 07:51

[摘要] 昨日,广东省华南和谐社区发展中心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广州市政府发出名为《关于提请市政府停止<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并提请市人大对住宅物业管理进行专项立法的建议书》。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批评强烈

广东省华南和谐社区发展中心向市人大、市政府建议停止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由市人大立法

指老伤未去又添新疾应推倒重来

就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室(下称市法制办)公布的《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昨日,广东省华南和谐社区发展中心(下称华南和谐社区中心)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广州市政府发出名为《关于提请市政府停止<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并提请市人大对住宅物业管理进行专项立法的建议书》。

建议书认为《征求意见稿》“内容难以反映业主诉求、立法层次太低、部门立法弊端突出、听证范围太窄,无法落实《物权法》和突破物管困局”。

华南和谐社区中心的建议书认为,去年底就《广州市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公众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均未在本版的《征求意见稿》中作出改进,且老伤未去又添新疾,公众批评声音强烈,纷纷要求该《征求意见稿》推倒重来。

华南和谐社区中心理事长周活宁介绍,《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他们听取了各方建议,并多次召开由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大家建议该《征求意见稿》应正名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不少专家与业主也认为,《征求意见稿》尽管进行了包装,增添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并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可吸收社会组织帮助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委会等等,却又没有进一步可操作性的规定,整个文件依旧缺乏反思精神,问题依旧严竣。

原有四大问题依旧没解决

在2011年底就《广州市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中,不少专家学者和业主批评该文件为“业主委员会成立管制法”,对其中的多项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但是,在今年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这些问题依旧没有解决,主要问题包括:

一、街道办人员任筹备组组长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或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担任,由街道办或镇政府确定筹备组成员的人数和名额分配、可以取消其业主代表的筹备组成员资格等等。

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业委会的成立实际是属于业主的私权范畴,利用公权力过多干预不妥,而且《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也并未明确由行政部门领导担任筹备组组长。同时,街道办可以取消业主代表的筹备组成员资格也无法律依据,容易造成新的矛盾。

二、街道办的考核问责

以指导、监督的名义,在给房管局、街道办赋予了上述的诸多权力后,依旧没有提出对这些行政权力部门进行考核、问责的任何机制和约束条款,以及业主的救济途径。

多位业主和专家认为,不明确政府自身推进业主自治的工作计划、考核方法,将导致这些部门可以不作为、乱作为,延误甚至消灭业委会的成立。事实上,这一情况在广州市各小区业委会的成立过程中屡见不鲜。

三、限制开发商任业委会主任、委员

依旧没有明确规定限制开发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业委会中担任委员或者业委会主任的规定,以及设立任何有效的杜绝措施和处罚条款。

多位业主和专家认为,开发商及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及代理人,长期担任业委会委员、主任在广州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这为小区规划变更、侵占小区公共、不履行物业合同、私涨物业经费等大开方便之门。

四、筹备组只有6个月工作期限

依旧规定把筹备组工作限定在6个月之内,没有完成业委会选举工作,筹备组自行解散。

多位业主和专家认为,筹备组的存在价值在于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自治组织业委会。筹备组任务没有完成就“宣告死亡”只会徒然浪费筹备资源,使得业委会的成立难,退化为筹备组的成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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