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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赠与房产出售个税调整 直系征收1%非直系20%

房天下  2014-02-14 14:42

[摘要] 昨日,光大银行消息称,接到荔湾房管局通知,从2月13日起,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赠与的房产出售,征收房屋评估价1%的个税,非直系亲属赠与的房产出售,征收房屋评估价20%的个税,不再是以往“一刀切”地征收20%个税。据悉,目前除荔湾其他区域房管局仍按原来操作模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房天下讯 昨日,光大银行消息称,接到荔湾房管局通知,从2月13日起,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赠与的房产出售,征收房屋评估价1%的个税,非直系亲属赠与的房产出售,征收房屋评估价20%的个税,不再是以往“一刀切”地征收20%个税。据悉,目前除荔湾其他区域房管局仍按原来操作模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赠与房产出售直系与非直系区别征税

据光大银行发布的消息,接荔湾房管局通知,从2月13日起,赠与房产出售时,对征收《个人所得税》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①直系亲属赠与的房产出售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即评估价*1%),且房产年限可参考赠与前房产证的登记日期;

②业主与赠与方属于兄弟姐妹的,个人所得税以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即评估价*1%),房产年限不参考赠与前房产证的登记日期;

③业主与赠与方属于非直系亲属的(不包括兄弟姐妹),个人所得税必须按据实征收方式缴纳(即评估价*20%),且房产年限不参考赠与前房产证的登记日期。

其他区域房管局仍按原来操作模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份新的调整对征税对象和房产年限都做出了区别。房天下编辑采访业内专业人士李小姐,她表示,目前市面上赠与房产出售时,不分直系与非直系,且对于房产证未满5年的非住房,出售转让时,均按照房屋评估价的20%征收,同时对于赠与出售的房产,年限不用参考赠与前房产证的登记日期。她还表示,所谓的评估价,不是普通购房认为的房屋实际成交价,而是房管局相关部门根据该房产所在地区的地价和周边的房价来设定评估价,并以这个评估价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天下编辑查阅广州和荔湾房管局官方网站,未发现该则通知。

外籍人士购房只接受工作证明 不再接受学习证明

光大银行在披露荔湾房管局征税消息的同时,发布了另一则有关于外籍人士购房的限制令。据消息显示,从2月13日起,外籍人士购房只能提供工作证明,不再接受学习证明,且护照签证事由必须为工作或商务,其它签证事由一概不接受。其他区房管局暂仍按原操作办理。

房天下编辑查阅有关外籍人士购房规定,据了解,根据2010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规定,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应查验境外人士(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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