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有读者咨询,他出租一间商铺(下称“房东”),后租户欠下货款跑路,房东遂将商铺另租他人;债权人得知后,前来向房东讨债,并在新租户的店里闹事。问此种情形,房东是否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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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嘉宾
林子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有读者咨询,他出租一间商铺(下称“房东”),后租户欠下货款跑路,房东遂将商铺另租他人;债权人得知后,前来向房东讨债,并在新租户的店里闹事。问此种情形,房东是否要担责?
林子俊表示,房东不需为前租户的欠款而承担责任。根据该名读者描述的情形,他与前租户之间发生的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而前租户与债权人发生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两者并不等同,亦无法混同。债权人与前租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他们两人之间,与房东无关。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地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
由此可见,债权人欲主张自身的债权,应向债务人亦即前租户主张,而与房东无关。债权人前来房东商铺中闹事并要求房东担责并无法律依据。如债权人因此造成对房东或新租户的损失,房东或新租户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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