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政策 > 正文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邀你提建议

新快报  2016-06-27 07:08

[摘要] 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广州市住建委草拟了《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邀请各界提建议。7月4日前,市民可以向广州市住建委通过写电子邮件、打电话、发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

7月4日前,市民可向广州市住建委通过电子邮件、打电话、发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

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广州市住建委草拟了《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邀请各界提建议。7月4日前,市民可以向广州市住建委通过写电子邮件、打电话、发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拟三年调整一次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确定、公布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并每三年调整一次。玻璃幕墙等特殊材料建筑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由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要求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管理中心应当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照幢、房屋户门号分级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分户账应当登记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业主委员会使用维修资金要接受业主质询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要履行的职责包括: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专户管理银行签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管理协议;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拟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进行表决。

业主委员会还要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委员会行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职权的情况,接受业主、业主监事会的质询和监督。

使用维修资金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根据征求意见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费用: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于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于车位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车位存在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位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的预防性维修和更新、改造。房屋外墙面的整饬应符合城市区域管理的要求,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案结果至少公示30日

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形式进行表决。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业主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名;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通过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采用书面征求意见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30日以上,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以上,采用电子投票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电子投票操作细则的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业主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使用方案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业主对使用方案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

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

●电子邮件(gz_wyc@126.com)

●邮寄(广州市豪贤路193号物业管理处,邮编:510030)

●传真(020-83346143)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物业管理处,联系电话:020-83367296。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广州官微

掌握广州最新楼盘信息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