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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住建局:取消“备案价格允许在适当区间上浮”等规定

手机中国网   2018-09-25 16:41

[摘要] 广东清远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取消关于“备案价格允许在适当区间上浮和房价备案后申请提高备案价格”的相关规定。

据清远市住建局网站消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清远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市发展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清建〔2017〕143号)关于“备案价格允许在适当区间上浮和房价备案后申请提高备案价格”的相关规定。

二、将《清远市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及信息公开办事指南》第二条第(三)项:“…申请人取得相关价格备案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则该次价格备案视为无效”规定中,5个工作日更改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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