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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农村建房怎么申请?规范条例来了

南方+客户端 2023-01-19 02:10:09 来自北京市

1月18日,汕尾市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介绍“一揽子”《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下称“条例”)内容。

条例于2022年11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正式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和引导村民合法安全建房,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精准解读 破农村建房工作难题

农村建房立法是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规范汕尾市农村村民建房行为的现实需要、是加强汕尾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重要抓手。

条例共有八章五十条,主要解决汕尾市农村建房工作实际中存在的难点、重点问题。

关于占地面积及建设标准方面,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市新批准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山区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限额内,对宅基地面积、地上房屋层高、层数和建筑面积等标准作出限定,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条例第十四条至二十条明晰了农户申请、村组审核、镇街审批的工作流程。关于建房质量安全,条例聚焦解决农民自建房安全问题,从选址、设计、施工、使用实现全链条安全监管,如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条规定结构设计、施工安全、竣工验收等要符合安全要求。

关于动态联合巡查机制,条例第四十条明确了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建房动态巡查,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宅基地使用和农村住宅建设的违法行为。

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分别对公职人员责任追究、农户违反规划的处理、法律责任的援引等三方面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制定的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规范审批 多措并举引导村民合法安全建房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管理工作职责,细化农村宅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在条例的基础上,汕尾市制订出台《汕尾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施细则》《汕尾市强化农房管理工作方案》,剖析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范化管理审批流程,全面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汕尾市不断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目前,该市已承接宅基地审批权的镇街共55个,明确牵头宅基地审批工作机构的镇街有55个,已实际开展宅基地审批工作的镇街有39个,将宅基地审批事项纳入镇街综合(便民)服务机构受理的镇街有34个。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该市还下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各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全面启动并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工作,推动实现“户有所居”。

自2020年以来,全市共审批宅基地1020宗,审批宅基地面积182.6286亩。

为强化宅基地信息化管理,建设市、县两级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汕尾还推动实现农村宅基地数据“一张图”、管理“一条链”、监测“一张网”,同时,在“善美村居”小程序开发申请审批端口。

例如汕尾陆丰市便已申请上线“善美村居”小程序,逐步实现线上农房报建申请审批,切实提升农村宅基地监管和服务效能。

与此同时,该市还对全市2022年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求进行摸底,向上申请了首期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专项用地指标800亩,全面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合理建设需求。目前,该市已按程序使用农村村民住宅建房专项指标4个批次共87.93亩。

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怎么走?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镇街审批的工作流程。

其中,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可以简单概括为:一是符合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会议讨论、集体表决、结果公示后,提交到村民委员会审核。三是村民委员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查程序、公示结果等进行核实,核实通过后报镇街审批。四是镇街各相关职能机构开展审查,审查通过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准书。

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准书后,建房村民可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验线后在施工现场放置镇人民政府制作的公示牌,村民就可以正式建房。

住宅建设竣工后,村民向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并通过后,就可以办理住宅不动产登记

此外,条例中还对建房的格式、施工和材料等方面有规范要求,比如村民建设的住宅应当符合农村风貌管控要求,建筑材料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等。

而宅地基的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也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

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

同时,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全媒体记者】汪旭莹

【通讯员】陈希文


【作者】 汪旭莹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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