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去坐牢了,我的房子被继母送人了,还能要回来吗?
前几日,南房叔看到了一则新闻:
一名自贡的男子付正良以儿子付小欢的名义买了房,花费37800余元。同年的11月底,付正良就与王惠芬登记结婚。后来,付正良因涉嫌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刑满之后付正良回到自贡才发现,当初以儿子名义购买的房产,在他羁押候审期间,被前妻王惠芬赠与卢某,并且儿子付小欢在赠与过程中并不知情。随后,儿子付小欢向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王惠芬、卢某二人,请求法院判令“赠与合同无效”。
付小欢起诉的理据是认为,在整个赠与过程中,当时只有17岁的他并不知情,《房屋赠与书》上的私章和签字都是伪造,而且父亲付正良当时在监狱服刑,作为法定监护人,也不知情、更没有签字同意,所以继母王惠芬将房屋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当无效。
不过继母王惠芬在庭审中也表示:房子名义上是赠与,实际是买卖,当时主要为了给付正良请律师办案子,才将房子以赠与形式卖给了卢某。而卢某正是付正良涉嫌诈骗案的代理律师。并且,王惠芬声称,赠与一事,付正良与付小欢都是知情的。
这个案子目前进入二审阶段。
据南房叔分析,这个案例就已经涉及了2条法律知识。
1、一般情况下,监护人是没有权利把被监护人的房子卖掉的。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所以案例中,付小欢名下的房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继母卖掉,可以去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要求房屋返还。
2、房地产赠与是否成立。
房地产赠与,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赠与人必须是房地产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房地产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3、赠与人和受赠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
4、房地产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5、受赠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6、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
其实案例中也有提到,法院审理之后认为,王惠芬与卢某签订的《房屋赠与书》虽然情况属实,但是产权人付小欢交易过程中并不在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达。
而且,王惠芬与卢某之间是名义上的赠与、实际是买卖行为,目的就是避税。因此,“赠与”并非二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能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法院依法也判决王惠芬与卢某于2004年12月28日签订的《房屋赠与书》无效。
目前这则案例还在二审阶段,如果有其他更新资讯,南房叔也会即使给大家报道,如果想要了解更多房产资讯,业务咨询可以扫下方二维码,或者直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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