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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不得向囤地炒地捂盘房企放贷

中国证券报  作者:丁冰  2010-03-18 08:21

[摘要] 消息人士3月17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央行和银监会2月22日联合发文要求,对于经金融机构尽责调查发现或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存在囤地、炒地、捂盘惜售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增贷款,已有贷款要迅速采取保全措施。

消息人士3月17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央行和银监会2月22日联合发文要求,对于经金融机构尽责调查发现或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存在囤地、炒地、捂盘惜售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增贷款,已有贷款要迅速采取保全措施。

这份《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强调,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和城市,银行要加强区域风险评估,适当提高贷款条件。各金融机构不得为争夺客户而随意降低贷款标准。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严禁对项目资本金不足、“四证”不齐等不合规的房地产企业或项目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应持续开展房地产贷款压力测试,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宏观经济周期与房地产市场运行关系、房地产价格波动对银行贷款质量影响等研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调整信贷结构,防范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通知指出,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根据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购房用途和住房性质、抵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进行风险评估,在贷款利率下限和首付款比例之上确定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严格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二套房贷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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