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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出现离奇欠条 检察官成功调解

正义网  作者:海民  2011-01-06 14:46

[摘要] 房主不知情1998年12月9日,在江苏连云港市某局工作的朱明用5.2万元购得房产一处,但未办理产权手续。翌年,朱明与本地姑娘徐勤登记结婚,几年后出现感情危机,朱明干脆搬到了单位宿舍,并不再负担家庭给养。 缺少经济来源的徐勤与当地某媒体记者同时又兼放高利贷的陶成挂上了钩。

房主不知情1998年12月9日,在江苏连云港市某局工作的朱明用5.2万元购得房产一处,但未办理产权手续。翌年,朱明与本地姑娘徐勤登记结婚,几年后出现感情危机,朱明干脆搬到了单位宿舍,并不再负担家庭给养。 缺少经济来源的徐勤与当地某媒体记者同时又兼放高利贷的陶成挂上了钩。

2007年3月20日,徐勤与一名假冒丈夫朱明的人与陶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自己居住但属朱明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以4万元低价卖给陶成,但同时附有保留条款:徐勤在2007年6月20日前有权决定不卖此房,但要退回购房款4万元,同时承担违约金3万元;6月20日之后,该房产权属于陶成。 协议签订当日,陶成给付徐勤4万元,同时扣除利息4000元。协议约定到期后,徐勤未能返还房款,陶成遂接收房屋,并很快以10万元价格卖给宋忠。

2007年12月17日,朱明与徐勤协议离婚,并将房屋约定为朱明所有。当朱明欲入住时,才发现房子已两易其主,遂于2008年1月3日将徐勤、陶成和宋忠告到法院,要求返还房产。 次开庭时,陶成没有到庭,但第二次开庭时,却拿出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陶成8.2万元,加上3月20日本人妻子徐勤收到的购房款4万元,共计12.2万元,定于2007年6月20日偿还,超过6月20日,本人愿意用xx房屋冲账,6月21日开始,此房产权属于陶成,署名为“朱明”,落款时间为“2007年4月20日”。

据陶成讲,欠条中除“朱明”是朱明签字外,其余均是自己按照朱明口述内容书写。但朱明只承认曾借陶成2000元,并应陶的短信要求,两次向王冲账户汇兑1300元,而陶成则否认曾借钱给朱明,并说不认识王冲。 针对欠条签名真伪,法院先后委托两家司法鉴定中心作司法鉴定,但结论截然相反。经审理,一审法院采信了第二次鉴定结论,即认为签名字迹系朱明本人书写,遂驳回朱明的诉讼请求。朱明不服,提起上诉,仍败诉。 2009年9月底,朱明向检察机关申诉,该案被连云港市检察院交办海州区检察院审查。经阅卷,检察官发现存在诸多疑点,决意一查到底。

在谎言背后 两级检察院办案人员沟通后,认为“欠条”很可能是陶成伪造或变造的。按照既定方案,检察官先找陶成谈话,但难觅陶成踪迹,却有说情人接踵而至。检察官决定将计就计,通过说情人捎话:谈话只是例行公事,不要有顾虑。听到这,陶成才欣然赴约。 毕竟是记者,陶成一开始就说受徐勤蒙蔽,与她和假朱明签订卖房协议,后来无端被卷进官司。按照陶成的逻辑,他俨然成了受害人。 “王冲你是否认识?朱明手机里为什么有你发的短信?”欣赏着陶成的表演,检察官不动声色地发问。“嗯,不认识,我的手机曾多次拿到修理店修过,可能是别人误发的……”陶成嗫嚅着。

检察官经多方努力,终于找到了王冲。据王冲讲,他从没有在任何银行开过账户,也没有取过款,只是身份证因妹夫陶成打官司需要拿去用过。接着,检察官又从银行调取了王冲账户开办及两次取款记录,资料显示经手人均为陶成。 再次接触陶成,陶成平静地说朱明与他老婆也认识,2000元是他老婆借的,他之所以否认此事,是怕对打官司不利。其辩解很牵强,陶成撒谎的背后必有猫腻!可是,尽管检察官在内心确信陶成炮制了假欠条,但又拿不出切实的证据来驳倒他,且本案不符合可提出抗诉的任一法定情形。可不提出抗诉,对朱明又显失公平。怎么办?调解!检察官灵光一闪。

双方同意和解 经检察官反复做工作,朱明最终同意对方若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便息诉罢访。可对于陶成来说,就必须在他的软肋“欠条”下手。 经比对两次鉴定结论,检察官也认为第二次鉴定结论可信度较高,这样就基本上排除了“朱明”签字是临摹或套写的可能,那么的可能就是陶成在朱明所打2000元欠条上变造。听说要重新搞鉴定,陶成竟爽快同意和解了。检察官告知他要对欠条中签字及其他内容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并将两种变造方法演示给他看,他半天不吱声。趁这当口,检察官话锋一转,告诉他如果接受调解,可不启动鉴定程序。如不接受调解,法律后果比较严重。 今年6月29日,在检察官的斡旋下,陶成最终同意补偿朱明6.5万元,双方在和解协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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