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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卖后涨价 房东毁约败诉

新快报  作者:刘倩  2012-03-23 07:46

[摘要] 广州白云区的张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徐先生的房子,并且支付了首期款,可是徐先生却因为房价上涨不想卖了,无奈之下,张先生将徐先生告上法庭。近日,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张、徐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徐先生应协助张先生办理相关手续。

涉案房子曾抵押给银行,法院判定买主可代位还债后获得产权

广州白云区的张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徐先生的房子,并且支付了首期款,可是徐先生却因为房价上涨不想卖了,无奈之下,张先生将徐先生告上法庭。近日,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张、徐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徐先生应协助张先生办理相关手续。

卖方:房价上涨想毁约

2005年,徐先生与第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签订《楼宇按揭合同》,约定由徐先生将广州市白云区九石岭路的涉案房屋抵押给某银行借款60万0000元等,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0年,徐先生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徐先生)持有该物业之房产权属证明,保证通过赎楼涂销抵押或转按等合法手续与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因卖方的原因,造成该物业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而给买方及经纪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随后,张先生向徐先生支付了首期。

后因房价上涨,徐先生不想继续交易,拒绝办理赎契与抵押登记涂销手续。

法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无奈之下,张先生以违约将徐先生告上法庭,张先生诉称,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且徐先生应协助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由于张先生在诉讼请求中完全没有提及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应如何处理,所以在经法院释明后,张先生同意向某银行代位清偿徐先生拖欠的抵押贷款。

白云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本次房屋交易中是善意的,其与徐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此予以确认。另外,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因抵押而产生的债务被清偿后,抵押的房屋就不存在转让的限制,现张先生明确表示愿意替徐先生清偿涉案房屋的抵押贷款。因此,张先生要求代位清偿涉案房屋的抵押贷款和涂销抵押登记,并由徐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徐先生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最终,广州中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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