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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预设新规 不得以欠物管费为由断住户电

信息时报  作者:张玉琴  2014-05-15 08:33

[摘要] 昨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开始对《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修订草案》,新建开发区、居住区和成片改造地区都应当预留设置变电站。物管等单位,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电。

 昨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开始对《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修订草案》,新建开发区、居住区和成片改造地区都应当预留设置变电站。物管等单位,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电。对欠缴电费的住宅小区和重要用户,供电企业按程序停电时,需提前7日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

公园等地的变电站应建成半地下式或地下式

《修订草案》提出,新建开发区、居住区和成片改造地区,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设置变电站、配电站及电力线路的用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建设用地范围内预留变电站或者配电站的位置。

而对于变电站的建设问题,《修订草案》提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电企业制定各电压等级变电站建筑物的典型设计,确定变电站用地面积、建筑物的外观尺寸等技术指标,并推广应用。在中心城区内难以提供独立用地的地块,鼓励变电站与商场、酒店等项目一体化设计。在原来的规定里只提出“城市人口密集区”要建半地下或地下变电站,但《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在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条件许可的,应当建设半地下或者地下式变电站。

22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工程可不拆迁房屋

《修订草案》还提出,220千伏及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涉及房屋等建筑物的,如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和环保要求,可以采用跨越方式通过,不征收拆迁房屋等建筑物,但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等技术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对不满足国家规定,确需拆除线路通道内原有房屋等建筑物的,应当征收并予以拆除。

小区配套变电站应与小区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在日常生活中,偶尔会有小区居民住进新房后才发现在小区里要建设变电站的情况。对此,《修订草案》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配套变电站用房,应当与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和审批,与开发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验收。分期开发的,应当与首期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验收。配套变电站用房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以土建工程成本价向供电企业移交并配合供电企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同时,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用房的建设规模、标准等,国土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而新建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高压电力设施建设规划。这一规定将有助于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特别是大型住宅小区及其周边区域电源建设这一城市电网建设中的难点问题,从而妥善解决相关居民的用电。

如何提交意见建议

提交时间:6月15日前

提交途径: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室(//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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