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重磅:房屋办理赠与的税率降低了(附全注意事项)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5-01-15 14:16

[摘要] 据大源按揭公司郑大源爆料称,办理“赠与”的税率现按以下方式征收:受赠方是(家庭) ,90平方以下按评估价X1%;90-144平方按评估价X1.5%;144平方以上或非 按评估价X3%。

据大源按揭公司郑大源爆料称:目前已经接到广州市局、天河、荔湾、白云、黄埔的地税通知:办理“赠与”的税率契税)征收不再按原来按评估价X3%征收。

现按以下方式征收:受赠方是(家庭) ,90平方以下按评估价X1%;90-144平方按评估价X1.5%;144平方以上或非 按评估价X3%。

郑大源指出,按照新的征收方式,房屋赠与契税等同交易税率,进一步降低了赠与的税费。目前市局、天河、荔湾、白云、黄埔已经实行,海珠、番禺、南沙、花都预计后期将会陆续实行。

附:房屋赠与应注意哪些事项?

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房屋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因房屋赠与引起纠纷现实中时常发生,越秀法院民三庭法官李昇毅表示,房屋赠与时需 注意以下事项:

一、赠与合同是否办理公证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即未经公证的赠与,在赠与房屋未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有经公证的房屋赠与,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九十二条明确列明的法定撤销的几种特定情形之外,不得随意撤销。

二、赠与可以附义务,双方应依约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九十条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撤销赠与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应 注意撤销赠与的法定期限。

三、应事先了解赠与所需税费,明确由谁负担。

赠与税费政策各地存在差异,而且亲属和非亲属赠与、不同亲疏关系的亲属办理赠与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费也会不同,赠与房屋前双方可先行到房管部门了解可能涉及哪些税费,并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税费如何分担,以减少日后因税费负担引发的讼争。

实践中,为少交税费或者规避“限购”等政策,有实为房屋买卖却制造成赠与的形式的情况存在。李法官提醒,因赠与的权利义务不等同于买卖关系,房屋可能因赠与人撤销赠与而被收回,房屋存有瑕疵赠与人也未必需承担责任,且违反国家政策订立的赠与合同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对买房人(受赠人)而言存有极大风险隐患,特定情形下房屋赠与的税费也未必低于买卖所需税费。(来源信息时报)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广州官微

掌握广州最新楼盘信息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