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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轨电车海珠区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

——可选房屋产权置调换或货币补偿 截止到2月28日

羊城晚报  作者:褚韵  2015-02-01 00:00

[摘要] 广州市海珠区政府29日在海珠区公众信息网网上正式发布了《广州市海珠区新型有轨电车工程华南大桥至猎德大桥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方案明确了征收范围为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118号自编25栋及未列门牌(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14〕308号)及用地规划红线附图范围,签约期限截止到2月28日。

广州市海珠区政府29日在海珠区公众信息网网上正式发布了《广州市海珠区新型有轨电车工程华南大桥至猎德大桥段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方案明确了征收范围为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118号自编25栋及未列门牌(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14〕308号)及用地规划红线附图范围,签约期限截止到2月28日。

记者对比发现,这份方案与去年10月公布的征询意见稿在主要补偿内容方面保持一致(详见本报2014年10月28日相关报道)。方案显示,此次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置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搬迁。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与安置房产权建筑面积1∶1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补偿,而选择货币补偿形式方式的,则按房屋评估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给予3000元/平方米的征收奖励。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还另外给予3000元/平方米的征收奖励,即高达到6000元/平方米的征收奖励。

不过,在终方案中,针对“非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有所修改,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搬迁时限奖励”,即被征收人高可以获得4000元/平方米的征收奖励。另外,相比于征询意见稿,方案对于其他类补偿标准作出了更详细的标准。征询意见稿只对1986年至1997年建成的无产权资料房屋进行了赔偿标准,而方案则对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作出了规定,其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将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而选择货币补偿的,则分别按照1967年至2001年出台的各类标准进行相应赔偿。方案还删除了对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的附属设施如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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