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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电梯安全问题 政府部门不应置身事外

房天下  作者:陈昂鹏  2015-02-02 09:35

周末笔者参加了省电视台就近期广东省电梯安全立法热点录制的一个辩论节目,在现场见到了各方主体为一个关键的焦点“首负责任人”唇枪舌剑、激烈争辩。

令笔者惊奇乃至咂舌的是,参加现场辩论的嘉宾以及观众——包括政府官员、行业代表、法律人士、学术专家、媒体评论员——都意志鲜明的形成了两大阵营,争论的话题大部分都是围绕着电梯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应当是物业管理企业还是电梯维保企业而展开。现场有些其他的观点与声音,却也无法得到重视,被淹没在双方的争辩之中。

近年来,电梯安全事故频频发生,而现实中电梯出现安全事故问题,主要的责任方或许是电梯维保企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因此,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对电梯安全的管理、监督以及对电梯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救助等加强立法,是十分必要和刻不容缓的。但是,这一纸法文的初稿出来后,却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在笔者看来,确实是其中有些条文和制度设计存在漏洞,而且,关键的是,这一纸法文表面上提出了“首负责任”的改革新意,实际上,却是政府有关部门置身事外甚至推卸了应有的责任!

从媒体对近年来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后的报道,从推动本次电梯安全立法直接的政府部门广东省质监局的相关领导在多个场合的表述,以及从我们作为切身利益相关的业主消费者对立法的期望等多个角度来理解,这个立法关键重要的是在电梯出现安全事故之后,能够给予受害者及时、充分的救助和救济,而不是追究谁的责任和怎么样处罚责任人。然而立法的起草者(下面简称立法者)在制定相关的条文和制度的时候,却忽视了这一点,或者说,制定的措施无法做到这一点(——而他们却以为做得到)。

立法者以为,推出一个所谓“首负责任制”,然后选某一个行业或者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电梯维保企业)作为首负责任人,就可以解决电梯出现安全事故问题后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和救济的问题——由首负责任人先救助和垫付赔偿,然后再去找终责任人追索。

笔者想问的是,把一个救助和救济的道德手段,通过立法的方式用“首负责任”的名目做成一个法律的强制手段,然后要求一个本身不一定或者甚至没有责任的主体去自愿、乐意承担并且实施,能执行的了吗?能起到预期的效应吗?且不说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和电梯维保企业都是商人而不是慈善家的本质,不会心甘情愿的屈从,不会老老实实的先垫付赔偿(从电视台节目双方阵营的激烈争论就可以看出来)。就算是一个品行、道德崇高的人,也不可能坚持不懈的一次次先背黑锅再去寻求清白吧?立法者期望把“首负责任”的制度强加到这些企业身上(可以毫不客气的说,就是先找一只替罪羊),受害者就能及时得到救助和救济的想法基本上是做不到的。可以说这种制度设计既不治标也不治本,甚至只会增加业主消费者、物业管理企业和电梯维保企业等各种当事人的纠纷。

笔者的观点是,既然立法的初衷是在电梯出现安全事故之后,能够给予受害者及时、充分的救助和救济,那么,政府有关部门就不应该置身事外,而是应该作为电梯安全事故救助和救济的位主体。事实上,电梯安全涉及老百姓的财产生命安全,并且正因为涉事主体众多,无法短时间内厘定责任,那么,作为主管电梯安全的相关政府部门,就应当建立专门的电梯安全社会救助基金和救济途径,在电梯出现安全事故之时,先做好相应的救助救济工作,再向终责任人进行索赔、处理甚至处罚。这才是政府部门要重点关注的地方,而不是把救助和救济的责任推卸给业主消费者根本信不过的所谓电梯维保企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而置身事外。而且,别忘了,据广东省房地产主管部门统计,我省有5亿平方米的城市住宅,其中6、7百万业主所住的小区并没有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如果要指望立法者所谓的“首负责任人”的救助救济,那根本就是空话。

李克强总理上任时曾说过,政府应当对法律敬畏、对人民敬重、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笔者希望,作为老百姓依赖的政府部门,应当在羊年伊始,为业主消费者做点实事,建立电梯安全的社会救助基金和救济途径,而不是为了什么改革新意,浪费人力物力去搞一部解决不了问题的“替罪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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