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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房时注意看预售许可证明

信息时报  2015-03-10 08:51

[摘要] 商品房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商品房销售依据”一栏经常为空白,未填写任何文字的情形,能否将出卖人的默示行为作为故意隐瞒呢?越秀法院戴法官将为你解答。

商品房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商品房销售依据”一栏经常为空白,未填写任何文字的情形,能否将出卖人的默示行为作为故意隐瞒呢?越秀法院戴法官将为你解答。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故对于出卖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依据”一栏的空白处未填写任何文字的默示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不宜将出卖人的默示行为等同于故意隐瞒而直接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其中“故意隐瞒“是指出卖人故意向买受人提供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虚假事实,或者在买受人询问时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只是买受人陷入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针对出卖人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恶意,我国法律制定了赔偿性惩罚的规定,对此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后,戴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购买商品房时应特别注意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明。我国采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公示制度,买受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尽到注意义务,对出卖人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应当进行必要的查询以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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