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应2012年底交楼的房子,直到2015年1月才通知业主收楼,从化楼盘御景绿洲数百户业主被延期交楼事件的赔偿标准有了定论。
本应2012年底交楼的房子,直到2015年1月才通知业主收楼,从化楼盘御景绿洲数百户业主被延期交楼事件的赔偿标准有了定论。昨日,广州中院对其中90宗案件作出终审宣判,开发商国泰天彤公司须向业主赔偿延迟交房违约金,统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以购房款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
2011年11月28日,林先生与国泰天彤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从化市江埔街御景绿洲一套总价款69万余元的商品房,合同约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交楼。合同还约定,若交楼,开发商须从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然而,交楼期已过,林先生却一直没拿到房屋钥匙。2014年7月22日,他向从化市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国泰天彤公司依约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而事实上,直到2015年1月28日,国泰天彤公司才向林先生快递邮寄了收楼通知书。
据了解,过了交楼日期没拿到钥匙的业主共有600多户,其中部分业主早在2013年8月就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一审时,国泰天彤公司辩称,其交楼是天气、拆迁、政府行为等客观原因导致,并认为违约金万分之五的赔偿率过高,要求调整。同时提出,2014年5月23日从化发生的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应从迟延交楼违约天数中扣除42天。
从化市法院一审认为,国泰天彤公司对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天气、拆迁等因素应有合理预期,预留足够的时间予以应对,且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约定的交楼时间之前存在上述原因导致交楼。
同时,国泰天彤公司未举证证明林先生诉请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林先生的实际损失。因此,对国泰天彤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调整的意见,不予采纳。而且,特大暴雨天气发生在违约迟延履行交房义务之后,不能免除责任。
一审判决,国泰天彤公司向林先生支付交房违约金,以69万余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从2013年1月1日起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已付总房款69万余元为限。
二审:维持0.05%日赔偿标准
一审宣判后,国泰天彤公司不服上诉,并向广州中院提交了2014年另外一份判决书,欲证明对于同一楼盘的延迟交楼案件,从化市法院曾判决按每日总房款的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交房违约金。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原审法院就同一楼盘所作出的判决也未经过二审法院实体审查和处理,因此,该判决并不具有参考性,国泰天彤公司的这一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广州中院驳回国泰天彤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昨日了解到,国泰天彤公司系列案中,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宣判的约有90件,全部维持一审法院的原判决。此外,有个别案件调解结案,目前仍有部分案件未结案。
至于国泰天彤公司总共要赔多少钱,广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每个当事人的情况不一,对于未能调解结案的,均统一按照合同约定的万分之五的标准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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