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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案3月集中开庭 索赔潮席卷多家上市公司

投资快报  2015-03-25 07:32

[摘要] 余以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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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以墨

3月是维权月,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维权行动也在不断升温。一方面,证监会[微博]正式出台《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办法明确,行政相对人因行政和解协议所涉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行政和解金管理机构申请补偿,投资者维权又多了一条途径。另一方面,投资者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上市公司等违法主体的民事责任。据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介绍,由其代理的多个上市公司投资者索赔案都在本月陆续开庭审理。

莲花味精首当其冲

2015年3月10日,投资者诉莲花味精(600186)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继去年11月之后,第二批开庭审理的案件。

2014年6月,莲花味精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连续四年虚增利润高达4.9亿元、未依法披露重大诉讼金额为5.66亿元等多项信息披露违法事项,被证监会处以50万元罚款。

投资者代理律师许峰表示,莲花味精的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股价持续下跌,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不在少数,在2006年3月6日到2010年4月29日之间买入莲花味精股票,并且在2010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莲花味精股票的投资者仍然可以参与索赔。

南纺股份紧跟在后

莲花味精索赔案开庭结束后,许峰律师就要马不停蹄地奔赴南京,因为第二天,南纺股份(600250)虚假陈述案就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同莲花味精一样,南纺股份也是造假“高手”。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南纺股份财务造假横跨5年,通过在自营进口业务中调低进口成本、在转口业务中虚增收入、在以外汇融资为目的的虚假转口业务中虚增收入及成本隐瞒财务费用、调节应收外汇账款账龄以少提坏账准备等多种手段虚增利润高达3.44亿元,终被罚款50万元。

据许峰透露,此次开庭案件的涉诉金额超过200万,后续还会有更多的投资者加入索赔行列。凡在2007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27日期间买入南纺股份股票,并且在2012年3月27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即有资格参与此次索赔。

值得注意的是,在之前的庭审中,南纺股份当庭承认存在虚假陈述违法事实,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表示道歉,并表示愿意在扣除相关因素后依法赔偿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三木集团二股东林传德再上被告席

除了上市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外,对于上市公司股东进行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股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月16日,就有两名投资者诉三木集团(000632)二股东林传德虚假陈述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三木集团二股东林传德持股达到5%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福建证监局处以30万元罚款,已被投资者送上被告席。

“在2013年8月3日至2014年4月15日之间买入三木集团股票,并在2014年4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三木集团股票的投资者可向三木集团二股东林传德发起索赔。”许峰表示。

继二股东被处罚后,上市公司也“中招”了。2015年1月10日,三木集团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决定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木集团的行政处罚下来后,投资者索赔的前置程序已经具备。在2013年4月16日到2014年7月11日之间买入三木集团股票,并且在2014年7月1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而存在损失的投资者,可向三木集团提起索赔。加上之前股东林传德被罚,将出现上市公司和二股东同时被投资者索赔的局面。”许峰同时表示。

仪电集团案再开庭

继2015年2月,投资者诉华鑫股份(600621)原大股东仪电集团虚假陈述案开庭后,3月19日,又有一个案件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又是一例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股东的案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08年6月2日,仪电集团与其实际控制的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现改名为华鑫股份)股权比例7.59%,已超过总股本的5%。次日,上海市国资委[微博]又将所持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股权比例进一步增至24.95%。对于上述事项,仪电集团均未披露,被证监会处以30万罚款。

许峰表示,该案之前已有胜诉案例,因此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终获赔概率还是很大的。具体而言,在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1日期间买入华鑫股份,并且在2010年5月11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仍然可以参与此次索赔。

市场人士分析,在证监会大力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并更加重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同时,投资者的维权热情不断高涨。而行政和解办法的施行,又开辟了行政监管直接为投资者提供有效救济的新渠道。多种维权途径的选择,更有利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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