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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不动产机构职责整合严重滞后

法制日报  2015-04-20 09:20

[摘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实施至今已经一个多月,但是,从全国来看,市、县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严重滞后,已成为当前制约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制约暂行条例实施的大难题和障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实施至今已经一个多月,但是,从来看,市、县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严重滞后,已成为当前制约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制约暂行条例实施的大难题和障碍。

 

为此,国土资源部与中央编办联合下发《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今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各地要确保今年内整合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工作。

只有16%的地市完成职责整合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3月1日,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以来,27个省份完成省级职责机构整合,10个地区已经开始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同时,相关配套依据和标准不断健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将完成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尽快颁布实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

“但不容乐观的是,从来看,市、县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严重滞后,已成为当前制约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制约暂行条例实施的大难题和障碍。”这位负责人说,截至今年3月底的新统计数据表明,300多个地市州盟、2800多个县市区旗中,只有50个地市、101个县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占比分别不到16%和4%。

他表示,即使已经完成职责整合的市县,大多数也尚未将相应的登记机构进行整合,具体从事登记的工作人员尚未整合到位。

“各地不能停留在成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领导小组层面,要实实在在地整合统一登记的职责和机构。”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果市县级的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到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没有实施主体,暂行条例就无法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这项国家重大改革任务在市县层面就无法具体实施。

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暂行条例的这一要求,尽快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整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两部门联合下发指导意见,目的就在于促使各地进一步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督促地方政府加快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人员业务划转,工作流程再造,技术管理的衔接。

年内必须完成职责机构整合

这位负责人强调,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好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任务。

他说,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央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支持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尽快印发职责整合文件,切实将不动产登记的职责整合工作落到实处。

同时,还要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他要求,按照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两部门要求,各地应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登记机构进行整合归并,尽快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有机重组和工作流程再造。

严禁随意拆分不动产登记职责

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指导意见提出,相关部门应划转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设备和相关经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

这位负责人说,各地应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逐步健全和完善人员队伍,形成合力,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落实到位。

他强调,各地应以暂行条例实施为契机,统筹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流程梳理、登记资料移交、数据信息对接、登记系统融合、信息平台建设以及设置统一窗口、颁发统一证书等各项工作;同时还要明确时间要求,尽快全面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做到职责明确、机构健全、运转正常。

两部门提出,各地要将与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属于不动产登记完整的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严禁随意拆分不动产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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