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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店铺零售经营不得擅自推送信息

信息时报  作者:王文佳  2015-05-06 06:05

[摘要] 信息时报综合报道 (记者 王文佳) 昨日,记者从商务部官网获悉,为了规范无店铺零售业经营行为,维护流通秩序和商业环境,保护消费者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店铺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就《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称,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

信息时报综合报道 (记者 王文佳) 昨日,记者从商务部官网获悉,为了规范无店铺零售业经营行为,维护流通秩序和商业环境,保护消费者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店铺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就《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称,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严禁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消费者。

近些年来,无店铺零售业特别是以网上商店为主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记者注意到,广东省统计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 2014年全年,广东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8471.15亿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3%,其中,广东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通过互联网实现商品零售额642.27亿元,同比增长70.7%;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63万亿元、增长30.5%。

意见稿内容(部分)

意见稿明确了“无店铺零售”的概念,即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在意见稿中,商务部表示,国家鼓励成立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与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支持有形店铺与无形店铺融合与创新,向小城镇和农村市场延伸业务;支持无店铺零售业加强品牌建设。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信息: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信息;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住所)。

针对无店铺零售业粗放式地推广手段,意见稿中明确,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

意见稿称,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或相关服务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相关信息。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与促销相关的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例外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销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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