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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发布:禁向融资平台举债

信息时报  作者:张玉琴  2015-06-02 08:37

[摘要] 近日,广州市财政局对《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提出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包括融资平台在内的任何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同时,相关债务在本级人大批准后20天内要向社会公开。

《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摘要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包括融资平台在内的任何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政府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而区政府对其举借的政府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市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债务情况、相关表格及重要事项说明,应在批准后20天内由市、区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信息时报讯(记者 张玉琴) 近日,广州市财政局对《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提出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包括融资平台在内的任何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同时,相关债务在本级人大批准后20天内要向社会公开。

此外,政府债务管理将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对盲目举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举借:

仅限于政府及财政部门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根据《办法》,市、区政府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按程序向省政府申请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包括融资平台在内的任何企事业单位等举借。除财政部门外,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

此外,《办法》还提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的融资支持性文件,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

使用:

不得用于违规建楼堂馆所

对于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办法》提出,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般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性支出和适度偿还存量政府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违规修建楼堂馆所和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需调整一般债券资金使用项目的,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而专项债券资金要严格限定用于发债对应的具体项目,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其他项目。

偿还:

区政府债务市政府不救助

《办法》提出,将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区别落实偿还责任。政府或有债务的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协议约定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

此外,《办法》还提出,各级政府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而区政府对其举借的政府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市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如区政府未能按时足额归还上级转贷政府债券的本息的,按支付额和天数计算罚息,年度终了仍未归还的本金、利息和罚息,由市财政部门从该区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助款中扣款,或通过财政收入调库的方式抵扣归还。

监督:

批准20天内要向社会公开

根据《办法》,各区财政部门、市直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上一月份的政府性债务统计表(区属单位按区财政部门要求时间报送),市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及时审核、汇总上报季度、年度政府性债务统计情况等报表。

而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债务情况、相关表格及重要事项说明,应在批准后20天内由市、区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和单位债务相关情况及表格,应在批复后20天内由各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开,主要公开债务的“借、用、还”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并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此外,《办法》还提出,组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把政府债务管理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明确责任落实,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强化教育和考核,防止急于求成,对盲目举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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