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企业工资属按月支付的,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无法定理由逾期未足额支付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面临20万元罚款。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企业工资属按月支付的,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无法定理由未足额支付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面临20万元罚款。此外,将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会共济原则筹集资金,向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收取。
无疑,广东省此番修订工资支付条例,意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值得一赞。然而,这样一部站在劳动者立场上的法规修订意见稿,却引起了舆论的争议。譬如,通过立法规范企业的发薪日,被指对企业的微观管理进行干预,有行政权力过界之嫌;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似乎是一家企业欠薪、全体企业买单,有株连式处罚之嫌。
其实,国际上对企业欠薪的处罚多有严格规定,至于规定发薪日不得迟于多少天,也不是没有。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拖欠。从这个角度看,广东拟规定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并无不妥。至于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也有上级文件作依据,只是具体如何实施,需要谨慎求证,以防株连并增加诚信企业的负担。
进一步说,鉴于建筑领域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现象严重,很多地方都实行了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但现实中,一旦发生较大规模的企业欠薪,舆论就呼吁效仿国外,严格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而到了地方立法规范的时候,却又质疑声一片。不得不说,舆论界的部分人士存在为了批评而批评的取向,根本上看,这无益于解决现实问题。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订稿,问题不在过于严苛,恰恰相反,是新意不足。现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施行于2005年,至今已十年。但揆诸修订稿,虽有十二条之多,而引入新的法理理念和约束机制并不多。十年间,社会已嬗变非昨,若还在原有条例上“修修补补”,显然会跟不上时代变迁。
与十年前不同的是,《征信业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3月15日起实施,作为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欠薪行为可纳入企业的诚信档案。与十年前不同的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刑法,今年1月,法等四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这些新的法理理念,都没有体现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订稿中,是一种遗憾。
资料显示,去年前11个月,广东全省人社部门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群体事件507宗。由此说明,欠薪仍处多发阶段,这种情势下,单靠行政罚款不足以震慑。所以,治理欠薪,应有更严苛的法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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