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今年5月,国务院和商务部发布了统一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文件,规定外国 者在自贸试验区 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
自今年5月,国务院和商务部发布了统一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文件,规定外国 者在自贸试验区 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广州昨日发布文件进一步规范南沙自贸区外商 管理改革。8月17日,广州市人民 公布了《广州市人民 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 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 规章规定的决定》,改革外商 管理模式,专门规定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 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 管理模式由 审批或者 管理措施改为备案管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 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相关调整自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施行。
据悉,南沙自贸区调整实施的多项 规章规定中,在外商 企业设立、外商 项目等方面都存在着 审批或者 管理措施。如《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规定,广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原负责5000万美元以上(不含本数)鼓励类、允许类限额以下外商 企业项目审批,负责 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不含本数)外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其财产或权益的审批,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 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不含本数)外商 企业或内资企业的审批,负责 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不含本数)外商 企业 者股权质押的审批。各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也对辖区内的外商 具有一定审批权限,按照本次规定,上述审批内容均暂时停止实施,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改为备案管理。
同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也惠及外商 。《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原规定,申请设立外商 企业,申请人应当经外经贸 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调整实施后也改成备案管理。
广州市人民 还在决定中说明,凡法律、法规在南沙自贸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广州市有关 规章作相应调整实施。广州市有关 规章中的规定,凡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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