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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两电梯“吵吵吵” 开发商被判“赔赔赔”

羊晚  2015-08-28 00:00

[摘要] 家住越秀区水荫路的袁先生长期被噪声困扰,因为与他家房屋 的电梯在运行时,发出高分贝的噪音干扰。协商无果后,袁先生将楼盘开发商告上法院,一审胜诉,获判赔精神损失费1万元及鉴定费1500元。开发商上诉后,案件于日前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家住越秀区水荫路的袁先生长期被噪声困扰,因为与他家房屋 的电梯在运行时,发出高分贝的噪音干扰。协商无果后,袁先生将楼盘开发商告上法院,一审胜诉,获判赔精神损失费1万元及鉴定费1500元。开发商上诉后,案件于日前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袁先生是越秀区水荫路某小区房屋业主。购得房屋后,他才发现,电梯 着自己的房屋,电梯设备直接设置于与客厅共用的墙上,而且未进行任何隔音处理。“经常被电梯噪音干扰无法入眠。”袁先生说。

去年2月,袁先生委托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测试分析 进行了噪音监测。结果显示,该楼盘两台电梯运行时传到袁先生卧室的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噪音限值,造成了噪声污染。

多次向开发商和物管反映要求治理电梯噪音无果后,袁先生将楼盘开发商告上了广州市越秀区法院。

涉案的开发商认为,袁先生房屋所在的建筑物经 部门验收合格,不存在建筑设计和工程质量问题。两台涉案电梯质量合格,设计和安装均符合规划和建筑要求,电梯安装工程质量也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开发商还称,袁先生装修时自行拆除了花园和阳台与客厅之间的墙体,而且装修墙壁不当使用了瓷砖瓷片装修,也导致传音效果增强,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袁先生自己承担。

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虽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环境检测不予确认,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对涉案的房屋超标噪音不承担责任或者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袁先生主张的噪声污染侵权行为成立。该开发商随后提起上诉,案件昨日二审开庭,目前尚未终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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