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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历史建筑可出让出租 破坏历史建筑高罚50万

新快报  2015-10-30 09:14

[摘要]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下一步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下一步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国有历史建筑 罚50万

近日,《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在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中获得通过。昨日,审议通过的《条例》原文首度公布。新快报记者从该条例的牵头起草部门市国土规划委获悉,《条例》亮点较多,将处罚上限提至50万元;明确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力度,政府补贴不低于20%。

记者获悉,广州市现行的《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199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16年来,广州的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生巨大变化,也不断出现破坏历史建筑的事件。

继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规章《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2014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以来,《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成为历史建筑保护的第三道“尚方宝剑”。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目前共七章七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据了解,下一步该条例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具体施行时间待审议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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