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昨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运行后,廉租保障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廉租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房源,对其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另一种是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对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针对公租房租金补贴,《办法》明确规定,区主管部门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房源,应当优先解决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对其应保尽保。
《办法》规定,无论是配租公租房,同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还是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都应严格执行配租面积及货币补贴相关标准,杜绝过度保障。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涉及廉租保障对象的切身利益,《办法》相关条款维持其现有保障待遇不降低。
《办法》规定,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执行;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应根据本区(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等适时进行调整。《办法》还明确,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关于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规定,针对低保家庭出租的公租房,按照市场租金的10%以下收取租金,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约为市场租金的50%。由此,《办法》规定,“按照其所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向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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