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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维修资金由谁来交? 业委会告市房管局 不作为

新快报  2016-04-15 07:26

[摘要] 东莞市 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十大典型案例 昨日,东莞市 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发布2015年度该院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从 法院去年审理的5万

东莞市 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十大典型案例

昨日,东莞市 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发布2015年度该院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从 法院去年审理的5万多宗案件中,选出的社会关注度高、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包括刑事案例1件、民商事案例8件、 案例1件。东莞市 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典型案件的公布,以期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的引导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可以起到对社会普法的作用。

案例

金域名苑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诉称,该小区的一期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时间在2003年8月31日,即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之前。

按照1998年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 的百分之二,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其 权属全体业主共同 ”。也就是说,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应该由建设单位东莞市城 区开发建设总公司(下称城市开发公司)缴纳首期维修资金。但时至今日,城市开发公司未依法缴纳,业主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向主管部门市房管局递交申请,要求市房管局责令城市开发公司缴纳这笔款项。

然而,东莞市房管局收到申请之后,却复函明确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因此,金域名苑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市房管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东莞市房管局答辩称,收到金域名苑业主委员会申请后,履行法定职责,向城市开发公司发出《维修资金催缴通知》,但城市公司提出异议,认为金域名苑小区虽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时间属于应由建设单位缴存维修资金的期间之内,但买卖双方已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为业主,应以约定为准,并提供相关《民事判决书》以证明金域名苑小区的维修资金应由业主缴纳。

因此,被告不再对建设单位继续进行催缴。如有异议,建议原告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至此,被告就原告信访事宜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书面回复,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金域名苑小区一期的业主与城市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虽明确“与该商品房单位买卖及办理其他手续有关的 税费及其他费用,包括律师服务费、公证费、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契税、印花税及 有关部门的收费、税项以及其他有关房屋之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管理费等)一概由乙方负担”,但该条文“一概由乙方负担”后面加括号注明了“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必须由甲方负担的除外”。

金域名苑小区一期商品房分别于2000年、2001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属于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至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一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应当适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缴纳的规定,因此法院撤销市房管局给金域名苑小区的《关于金域名苑小区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责令市房管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东莞市金域名苑业主委员会所反映的维修资金的缴存问题重新作出处理。

推荐理由

“住”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而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究竟应是由物业建设单位缴纳还是业主缴纳,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不尽相同,本案涉及到新旧法交替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国务院法制室也就广东省人民 相关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请示作出了相应的答复。另外本案中 机关作出的答复依据了此前相关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而民事诉讼与 诉讼在举证责任、审理范围、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判决是否存在相悖的情况亦在本案中得以体现。

此外,此类案件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的小区众多,影响范围较广,该案例对此类案件有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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