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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 定金?订金?4万元差点打水漂

羊城晚报  2016-05-11 15:14

[摘要] 签合同时千万要留意了:“定金”与“订金”——别看仅一字之差,它决定着你已经交的钱能不能再拿回来!

签合同时千万要留意了:“定金”与“订金”——别看仅一字之差,它决定着你已经交的钱能不能再拿回来!

广州市民黄某某想辆车,在与商贸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中写的是交付“定金”4万元,商贸公司的收据上写的却是收到“订金”4万元。后来黄某某对车不满意,不想买了,于是要求退还这4万元。这时,“定金”与“订金”的差别就大啰——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某交的4万元是“定金”,不能退还,二审法院则认定属于“订金”。

一句话通俗地概括二者的区别就是:订金可退,定金不退!

购车引发官司4万元能退吗

2015年8月9日,黄某某(乙方)与某商贸公司(甲方)签订《车辆销售合同》,达成购车协议。其中约定,签订合同后,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币40000元;若甲方不能按合同条款提供车辆时,甲方有义务替乙方换车或免息免违约金退定金。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来付款提车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定金。

同日,某商贸公司开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客户黄某某购车订金$40000”。但后来,黄某某因对车辆不满意,要求某商贸公司退还4万元,某商贸公司拒绝退款,黄某某于是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不可退二审判属订金

一审法院认为,这4万元为合同定金,于是判决驳回黄某某关于退还4万元的请求。判后,黄某某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商贸公司退还4万元及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黄某某支付的40000元定金明显超过购车款的百分之二十,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合同约定如果某商贸公司出现违约仅需免息免违约金退定金,而无需双倍返还。某商贸公司收取黄某某的40000元并不能体现定金的惩罚性质,不具有定金的本质属性。后,加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亦明确40000元的性质为“订金”而非“定金”。综上,二审法院依法将该40000元认定为订金。

法官说法

商家约定其违约时无须双倍返还定金无效

广州市中院的法官表示,该案中,黄某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是某商贸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中虽然运用了“定金”二字,但是却并没有体现定金制度的本质特征。首先,案涉合同约定的“定金”为40000元,而合同总价款仅为132000元,该“定金”的约定明显不符合担保法对于定金的强制性规定;其次,某商贸公司通过格式条款约定,若其违约无须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体现定金的双向担保性与双向惩罚性。再加上某商贸公司的销售人员向黄某某出具的收据上也明确写明该40000元为订金。综上,法官认为,将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认定为订金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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