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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借弟媳名字买房险失产权

羊城晚报  2016-07-06 07:38

[摘要] 哥哥借弟媳的名字买了房屋,随后多次要求办理过户,却遭弟媳拒绝。如今,弟弟和弟媳离婚要将该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哥哥无奈之下只好把弟媳告上法庭。近日,禅城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一审判决房屋应归哥哥所有。弟媳不服,继续上诉。

哥哥借弟媳的名字买了房屋,随后多次要求办理过户,却遭弟媳拒绝。如今,弟弟和弟媳离婚要将该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哥哥无奈之下只好把弟媳告上法庭。近日,禅城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一审判决房屋应归哥哥所有。弟媳不服,继续上诉。

借名购房过户遭拒

2009年,哥哥凌某为提高居住质量,同时购入佛山市禅城区某小区同一层两套房屋。凌某起诉称,因政策性原因,无法以凌某名义同时购置两套房屋。于是和弟弟夫妻协商后,决定由凌某出资并以弟媳霍某名义购买其中一套房屋,约定房屋交付后由凌某居住、使用,待限制购房政策解除时,霍某把涉案房屋过户至凌某名下。在霍某收楼并由凌某验收房屋后,凌某全家一直居住至今。

然而,自购房限制政策解除后,凌某多次要求霍某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却遭到拒绝。2015年11月,弟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该涉案房屋竟已作为其与霍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分割。

凌某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

谁才是真正权利人?

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展开激烈辩论。凌某辩称,当时是为了提高生活质量,同时购买了该小区同一层两套房屋。由于当时妻子李某已在建行贷款,两夫妻不能在同一银行贷款,因为贷款需要,所以借用了霍某的名字购房。弟弟答辩状中也承认,房屋并非夫妻共有,而是属于哥哥所有。

凌某出示的证据显示,买卖合同上登记的买受人联系地址及电话均是凌某的有效联系方式,且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等与房屋相关的原始凭证均由凌某掌控。此外,房屋的贷款本息均由其支付。

然而,霍某辩称,凌某只是受委托办理买房事宜,涉案房屋实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地产权证》明确记载权属人为其本人。“房屋只是借给凌某居住”,霍某称,2009年购房时,样品房位于六楼,因凌某兄弟喜欢顶楼,才购买了涉案房屋,但2010年8月收楼时,霍某乘坐电梯至20楼以上开始头晕,无法在涉案房屋居住,才另外选购了现居住房屋,将涉案房屋借给凌某居住。

一审判归哥哥所有

法官认为,根据两套房产平面图、物管公司出具的证明、物管费和水电费的缴费凭证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凌某将两房打通、装修后用于自住的事实。从凌某对该房产的处分程度和装修投入来看,已明显超出霍某主张的借用性质。综合以上分析及证据,一审判决涉案房产归凌某所有,并要求霍某夫妻协助凌某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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