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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房不成 追讨诚意金遭拒

新快报  2016-08-12 07:26

[摘要] 东莞市民梁先生为顺利购房,与东莞市汇业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委托其提供居间行为。为购买到心水楼,梁先生支付了中介公司2万元诚意金作为购房定金,但是委托期届满后梁先生也未能成功购买房屋,因此要求中介公司退还诚意金,谁知中介公司在未能促成交易的情况下,却拒绝返还所收取的诚意金。

东莞市民梁先生为顺利购房,与东莞市汇业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委托其提供居间行为。为购买到心水楼,梁先生支付了中介公司2万元诚意金作为购房定金,但是委托期届满后梁先生也未能成功购买房屋,因此要求中介公司退还诚意金,谁知中介公司在未能促成交易的情况下,却拒绝返还所收取的诚意金。于是梁先生将中介公司告上东莞市人民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还2万元诚意金。

梁先生称,2015年12月21日他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支付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委托中介公司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促成其购买房屋,委托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签约当天,梁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诚意金2万元。梁先生表示,委托期间他与房屋业主阿伟(化名)未能就房屋购买事宜达成一致,因此在委托期届满后梁先生多次要求中介公司退还诚意金2万元,但遭到拒绝。中介公司表示,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退还梁先生定金的主体应该是涉案房屋的业主阿伟,不应该是中介公司。

此外,中介公司还表示,案涉房屋已经通过公司的居间行为在梁先生与业主阿伟之间达成了合意,梁先生是故意拒绝履行购买房屋的义务,因此主张案涉的诚意金不应当返还。同时中介公司表示,保留追究梁先生支付中介费违约金的权利。对此,中介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在2016年1月通过邮件的方式通知了梁先生与业主阿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据查,案涉房屋业主阿伟表示,其已将案涉房屋在2016年2月卖给他人,没有与梁先生洽谈过或签署过相关文件,没有打算收取梁先生任何费用。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收取梁先生诚意金2万元,事实清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中介公司主张诚意金2万元已转为定金,但该诚意金由中介公司持有,没有交付给阿伟。梁先生与阿伟并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经调查案涉房屋已于2016年2月份转让他人,阿伟也没有打算收取梁先生任何费用,故中介公司主张诚意金已转变给定金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信。由于中介公司并非该诚意金的合法持有人,故法院一审判决中介公司向梁先生返还诚意金2万元,双方没有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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