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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被盗损失20多万 法院判令物业赔偿2万元

羊城晚报  2016-09-07 16:13

[摘要] 小区业主家中被盗,物管有没责任?羊城晚报记者6日获悉,中山一小区业主冯某发现家中被盗,认为是物业公司未适当履行职责,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赔偿损失。近日,法院审结该案判令物业公司赔偿业主两万元的经济损失。

业主自称损失20多万元,法院判令物业赔偿2万元

小区业主家中被盗,物管有没责任?羊城晚报记者6日获悉,中山一小区业主冯某发现家中被盗,认为是物业公司未适当履行职责,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赔偿损失。近日,法院审结该案判令物业公司赔偿业主两万元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冯某系中山市港口镇某花园业主。2013年9月,小区换了物管公司,冯某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2014年4月26日21时许,冯某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立即报案,声称被盗损失合计人民币165794元,港币57140元。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于次日立案,但至今未破案。

失窃事件发生后,冯某认为自己房屋所在楼层的大门和楼道电梯口处于小区摄像头监控之下,但物业公司以监控录像设备损坏为由致使不能调取相关视频资料。因此冯某认为物业公司未适当履行职责,也未能提供该案有关视频资料,这是失窃案件发生及案件无法侦破的根本原因。于是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业公司承担其损失50%的责任,即物业公司向其赔偿人民币82897元,港币28570元,合计人民币105753元。

物业公司辩称,其进驻小区服务时,小区监控设备就处于瘫痪状态,其后多次与业主委员会沟通,并对外联络,但因费用过高,维修基金提取难等原因导致至今仍未能修复完善。物业公司正常履行安全防范措施,小区门岗24有人值守,保安有巡逻签到记录证明保安履行巡逻任务。

法院认为,关于小区监控问题,物业公司所辩属实,且失窃后其作出了积极处理,因此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其后,冯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物业负有对小区居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的一般义务,即使监控设备已损坏,物管公司发现后也应及时修复,如无法及时修复应采取诸如提示业主注意、加强保安等防范措施。本案没有证据显示物业采取了相应防范措施,应对冯某被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法院酌定物业公司赔偿冯某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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