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房屋承租人对房屋有优先购买权。不过,其中也还有不少例外情况。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房屋承租人对房屋有优先购买权。不过,其中也还有不少例外情况。
事件回放
张女士在越秀区有一套带省一级名校学位的住宅,原来用于出租,由于有学位,故在出租期间,有多位买家表示有意购买,但均遭张女士拒绝。后来,张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将房子租给了李先生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李先生多次向张女士表示想购买该房屋,也遭拒绝。在租约还在履行期间,张女士为了让自己的孙子就读该房屋附近的名校,决定将该房屋过户至儿子何先生名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之后,承租人李先生得知此事,马上找张女士理论,称自己曾多次表示要购买该房屋,但张女士都予以拒绝,现在出售给他人,侵犯了自己优先购买的权利,要求张女士赔偿经济损失。张女士表示,该房屋是转让给自己的儿子,并未侵犯李先生的优先购买权。两人对这个问题争论不休,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何先生为张女士的儿子,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张女士将房屋过户至儿子何先生名下,不属于侵犯承租人李先生优先购买权。并且,张女士与儿子何先生的产权过户,未对承租人李先生的租赁权造成侵害。终,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要求张女士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专家解读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周冬云律师表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在出售前的合理时间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例外情形。《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案中,张女士将自身房屋转让给儿子何先生,属于法定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情形,承租人李先生对此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除此以外,由于我国《物权法解释》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由于物权优先于债权,因此房屋共有产权人的优先购买权同样优先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因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例外情形,若发现业主出售带租房屋,承租人可在了解业主与买家之间的关系后,判断是否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再予以确认是否属于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及要求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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