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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旧楼加装电梯提公积金为何遭拒?

羊城晚报   2017-06-09 07:29

[摘要] 无论是2012年实施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还是2016年公布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都明确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但近日,住在中山大学南校区的一位市民却向羊城晚报记者反映,她家大楼要加装电梯,想提取公积金却困难重重。

●求助人:住在中山大学南校区的方女士

●因何事:旧楼欲加装电梯,想提取公积金困难重重

无论是2012年实施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还是2016年公布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都明确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但近日,住在中山大学南校区的一位市民却向羊城晚报记者反映,她家大楼要加装电梯,想提取公积金却困难重重。

方女士所住大楼加装电梯工程正进行中

遭遇

提取公积金申请被驳回

求助人方女士住在中山大学南校区蒲林区一居民楼5楼。早在2014年,大楼居民就开始筹划电梯加装。由于每户需分摊的电梯加装费用高达十多万元,手头较紧的方女士想到了积累多年的公积金。“这么多年来,我的公积金账户应该有40多万元了,既然买房装修房子都能用公积金,电梯加装也应该能提取才对”。

根据2012年实施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楼宇增设电梯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广州市有关规定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2016年公布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再次重申了上述规定。

尽管有明文规定,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却驳回了方女士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一份复函表示,虽然《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中有相关规定,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细则需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才可执行,该中心于2012年提交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议题上第二届第七次管委会审议,未通过审议。

所以,目前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职工可提取的情形不包括旧楼加装电梯。公积金中心仅是政策执行部门,没有权限做出政策外的“其他”情形的审批。

困惑

电梯加装能提公积金吗?

●市政府: 广州有条例明确可提取

羊城晚报记者近日来到方女士所住的大楼,该大楼已经开始了电梯加装工程,但由于方女士一直未能支付电梯加装费用,加装的电梯并没有为方女士的家设置出入口。方女士伤心地表示,电梯加装预计今年7月份就完工,如果那个时候还未能凑到钱,那么自己就无法享用这部新加装的电梯了。

无奈之下,方女士就此事向广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份行政复议的决定书于今年5月送到方女士的手上。根据决定书,广州市政府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此外,《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因此,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方女士申请的处理明显与上述规定不符。

此外,决定书中还提到,广州市新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都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广州市政府也于2016年6月30日专门发送意见书,但2012年至今公积金中心仍未通过提取细则,不符合行政效能的要求。因此,广州市政府决定撤销上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方女士的复函,并责令公积金中心对方女士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公积金中心:

接下来将“审慎处理”

记者随后联系上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坚称,尽管《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有相关规定,但作为“上位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明确了六种情形,其中提及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未提及电梯加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外,该工作人员还表示,鉴于上述条款,除了电梯加装之外,目前室内装修同样也无法提取公积金

对于市政府在行政复议上作出的决定将如何处理,该工作人员并未有明确回复,只是表示接下来将会“审慎处理”。

声音

两律师剖析

可提取之由

住宅加装电梯到底是否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广州市政府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方在此问题上看法并不一致。广州律师段希尧认为,关于旧楼加装电梯的公积金提取问题,《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早有明确。况且“上位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提到“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电梯也属于房子的一部分,应该属于上述范畴。

广州律师周玉忠也认为,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缴存的属于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之用。根据物权法,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通俗来说,房门以内属于专有部分,房门以外包括电梯等属于共有部分,均是住房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可以定义为“改建建筑物”,属于公积金的主要用途范围。

至于公积金提取细则未能出台,是管理机构自身所致,这不能影响业主对公积金的合法使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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