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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收益账本 可否强制公开?

羊城晚报  2017-09-09 12:06

[摘要] 近年来,关于小区物业纠纷的话题不绝于耳,小区物业管理之痛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近期,就有重庆市的业主向记者反映关于小区公共收益和业主知情权等问题。记者调查发现,物业纠纷中诸多浮出水面的问题只是表象,更多悬念、更多痛点和难点还在后面。

今日论衡之公民问政

小区公共账本 可否强制公开

近年来,关于小区物业纠纷的话题不绝于耳,小区物业管理之痛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近期,就有重庆市的业主向记者反映关于小区公共和业主知情权等问题。记者调查发现,物业纠纷中诸多浮出水面的问题只是表象,更多悬念、更多痛点和难点还在后面。

几乎每个已入住小区都有不少公共,比如在电梯和楼道有广告费收入;在公共泊位有停车费收入;地下室等公共场所有租金收入等。然而,小区每年有多少公共,资金具体用于何处,却很少有物业公司主动公开,业主自然不得而知。这就为某些物业贪腐、业主权益受损埋下祸根。

业主知情权为何难实现?从记者调查看,背后原因复杂。一者,物业公司要么声称没有公示义务;要么采用打太极的方式始终不予回答;要么说不对某一位业主公开;要么将不公示的原因推给业委会。总之,就是不愿公开小区公共。其真实原因是,不想被监督,想随意支出公共。

二者,小区公共缺少业委会监督。目前,仍有不少已入住多年的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如笔者所在小区。没有业委会制约物业公司,后者自然不会公开小区公共。而有的小区虽成立了业委会,但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如北京“富力家园”小区有业委会但被曝出物业贪腐等问题。

三者,从相关法规到行政监管都不完善。从《物权法》规定来看,虽然业主对公共享有知情权,但却没有明确如何保障业主知情权。《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提到“业主所得”即公共,但只明确支出大概方向,未明确如何监督。再加上地方监管力量不足,业主知情权缺乏保障。

笔者以为,在物业公司缺少自觉性、业委会监督缺失的情况下,要想减少小区物业纠纷发生,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受益权,不妨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强制每家物业公司每年度公开所管小区的公共账本,就像有关法规强制公开“三公”经费一样,以便小区业主知情并监督。

这方面,宁波做法值得推广。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管理区域内上一年度的相关物业经费收取、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如果这么规定,物业纠纷有望大幅减少。

而且,宁波的规定比较细。比如,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物业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和说明。业主委员会或者十名以上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物业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书面答复和说明。《物业管理条例》中应增加这种规定。

不过,《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似乎缺少强制性,如果物业公司不按规定公开相关物业经费收取、使用等情况,缺少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果在该条例中增加处罚条款,比如对违规物业公司进行经济罚款,严重者依法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等,相信效果会大不一样。

是否公开小区公共,这不仅关乎业主权益,也关乎小区秩序、社会秩序,同时还关乎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在目前物业公司普遍不愿公开这一账本的情况下,不妨通过奖惩措施强制其公开,并明确公开标准。只有如此才能建立信任,防止小区公共流入物业公司“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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