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后一批!目前广州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完毕后,不再推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近日,广州住建局发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出广州自2012年起,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目前广州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完毕后,不再推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未能成功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
通知指出,此次推出的经适房并非新增的存量房,是在已立项建设,且截至本通知印发当日仍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另据广州日报报道,这批经适房几百套,是位于大观路附近的天麓南项目。
购房前资格复核
持有《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且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当天)之后,同时未被取消轮候资格的轮候家庭(下称“轮候家庭”)购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对已登记购房意向的轮候家庭进行购房资格复核。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复核标准
轮候家庭购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复核标准如下:
(一)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我市现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限额执行,同步调整家庭资产净值限额。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轮候家庭应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处理
如申购家庭在受理意向登记时上一年度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该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资格。如申购家庭购房资格复核时的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家庭轮候资格。
轮候分数的确定
购房资格复核标准作为审核轮候家庭是否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依据。本通知印发后推出销售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按本通知印发当日,经济适用住房系统中原有经济适用住房轮候打分标准和家庭年收入标准计算的轮候分数参加评分排序,自本通知印发次日起,轮候家庭的评分不再调整。
附件:购房资格复核标准
自有产权住房核定范围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轮候家庭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 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3. 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4. 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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