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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印发实施《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11-13 19:51

[摘要]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市从2012年起,除已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不再新立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市从2012年起,除已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不再新立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为做好我市已立项建设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工作,并明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制度以及与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的衔接过渡机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

一、剩余经济适用住房及其销售对象

根据《通知》内容,《通知》中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已立项建设,且截至本通知印发当日仍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限于已持有《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且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当天)之后,同时未被取消轮候资格的轮候家庭(下称“轮候家庭”)。

二、调整购房资格复核标准

《通知》明确剩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复核标准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以3人户家庭为例)106980元/年,及与此收入线相应的资产限额。同时轮候家庭需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完善经济适用住房轮候的退出机制

(一)轮候家庭在受理意向登记之日的上一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或者在购房资格复核时的家庭资产净值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该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资格。

(二)轮候家庭购房资格复核时的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家庭轮候资格。

(三)轮候家庭在受理意向登记之日的上一年度的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或者在购房资格复核时的家庭资产净值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且购房资格复核时的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家庭轮候资格。

四、明确轮候分数不再调整

《通知》印发后推出销售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按本通知印发当日,经济适用住房系统中原有经济适用住房轮候打分标准和家庭年收入标准计算的轮候分数参加评分排序。《通知》印发次日起,轮候家庭的评分不再调整。

五、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制度以及与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的衔接过渡机制

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完毕后,我市不再推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未能成功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家庭,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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