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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政来了!一手房1年内涨价不超过3%,降价请随意!

广州房叔 2021-04-30 07:04:38


继“莞九条”、“莞六条”后。


东莞楼市调控又升级了!


刚刚,东莞住建局联合多个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的通知》。


文件显示,未来东莞将主要从新房备案、房价涨幅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


其中,最重磅的内容是:一手房价格一年内涨幅不超过3%,下调销售价格的间隔时间维持半年不变,降幅不限。


2021年季度东莞全市共有29镇街同比去年上涨,其中南城、石碣、企石房价同比上涨,涨幅均已超60%;万江、大岭山、莞城房价上涨也较明显,对比上年涨幅超50%。


东莞很多街镇一季度房价上涨比较大


上涨幅度之大肉眼可见。


4月8日,住建部约谈了5个城市,东莞就是其中之一。


深圳二手房出指导价,东莞一手房一刀切限制涨价,楼市调控越来越严了。


的疑问是,广州接下来会不会有新的举措?会不会学习深圳或东莞?

 

《通知》原文如下:

 

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房住不炒”精神,切实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有效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保持房价总体稳定,根据国家、省相关工作部署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东建〔2021〕6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目标导向加强房价调控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重点监测城市的标准要求,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科学研判市场动态,准确把握发展趋势。当房价出现较快上涨势头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根据区域房价水平、供需情况等,设置差别化价格调整幅度,切实保持房价平稳可控。

 

二、积极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定价

 

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首批首次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应根据可售楼面地价、合理建安成本、合理销售管理成本、应交税费、合理利润等因素,合理制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并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如经审核发现开发企业申报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经审核确认的新建商品住房申报价格,作为该项目在本年内申请办理预(现)售批次的平均申报价格,开发企业可根据拟办预(现)售楼栋的情况自行定价,但须以幢(栋)为单位申报销售价格,同一批次不同幢(栋)申报均价相差幅度不超过10%(地面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住宅同一批次不同幢(栋)栋申报均价相差幅度不超过40%),同一幢(栋)单价与单价的住宅单价相差幅度不超过25%。

 

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首批首次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其销售价格定价原则参照招拍挂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其中可售楼面地价按照不高于所在镇街(园区)上一年度挂牌出让住宅用地平均可售楼面地价的90%确定,上一年度无住宅用地挂牌出让的,参照房价水平相当的周边镇街(园区),按不高于其上一年度挂牌出让住宅用地平均可售楼面地价的90%确定。

 

三、从严控制在售项目价格涨幅

 

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办理过预(现)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后续批次住宅按以下办法申报销售价格:

 

该项目如按第二点的定价原则计算的控制价格低于现价,可按现价执行,如按第二点的定价原则计算的控制价格高于现价,则可比上一批申报均价上涨不超过5%且不得高于计算价格。

 

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上调销售价格的间隔时间,由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书)后半年延长至一年,涨幅不超过3%(含本数)。下调销售价格的间隔时间维持半年不变,降幅不限。

 

四、督促企业及时申请办理预售

 

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辖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巡查监督,如发现已达到预售条件不及时申请办理预售的,应立即发出提示函,督促开发企业尽快申请办理预售,并同时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函提示一个月后,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仍不提交预售申请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暂停办理该项目预售,并通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暂停办理该项目在建工程抵押手续。开发企业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承诺函,承诺该项目剩余住宅楼栋达到现房销售条件后申请办理现售。

 

五、加强商品住房明码标价监管

 

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和“一房一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有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等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将加大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并加强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4月29日





你觉得广州会学深圳或东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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