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次《通知》调整变化主要围绕公积金限贷等方面,包括①个人公积金可贷款额度进行了下调,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含)以上的,贷款额度个人不超过30万元;
②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普通住宅定义: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不予使用公积金贷款;
③已有两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同时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前,不得再次申请。此次调整,使得公积金的使用限制进一步增加,对于稳定区域房价,保证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有重要作用。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06年2月28日制定并实施《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现对《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20〕50号)进行调整,内容如下:
一、第三条调整为“贷款以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普通自住住房(规划用途为“住宅”)为发放对象,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如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商业或商务用房等)不予发放贷款。普通住房标准,参照省住建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规定执行。”
二、第十四条第(一)款调整为:“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可用量确定贷款额。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个人不超过20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含)以上3年(不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个人不超过25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含)以上的,贷款额度个人不超过30万元。如贷款仍不足够,且个人有偿还能力的,可同时申请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三、第十六条调整为“停止向已有两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发放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房屋交易记录、房屋权属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准。”
现将调整后的《贷款办法》予以公布,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日起受委托银行受理的贷款申请按新办法执行,有效期为5年。原《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20〕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