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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税费体系还不完善 要提高调控精准度

新京报  作者:李华罡  2007-02-07 11:38

[摘要] 当前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消费和保有环节上。通过调整现行房地产税种,建立统一、规范、合理的财产税性质的房地产税种体系。【延伸阅读:【博客话题】土地增值税促使房价上涨?】国税总局与财政部日前

当前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消费和保有环节上。通过调整现行房地产税种,建立统一、规范、合理的财产税性质的房地产税种体系。【延伸阅读:【博客话题】土地增值税促使房价上涨?

国税总局与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今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延伸阅读:国税总局:土地使用税将涨 经适房可以减免使用税

我国房地产税费体系还不完善

从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1倍,再到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税率、扩大征税范围等,今年以来相继实行的一系列土地税费调控措施,似乎预示着一个明确政策信号,即要加强税费政策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作用。但就目前我国房地产税费体系的结构特征来看,要达到预期的目标恐怕力难从心。【延伸阅读:土地增值税开始清算 省房协建议应从2004年开始

目前,我国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诸多税种。【延伸阅读:国税总局清算土地增值税通知 引发股市泡沫之争

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有一些税种的性质与功能有相近之处。而且,部分税种当初的设立,更多地考虑了当时条件下的经济状况,没有长远的综合规划和统筹安排,存在征税税基重叠,或同一税基设两个税种的问题。这无形中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比如,土地增值税在1994年设立的时候,正值深圳、海南、北海等部分沿海和经济发达大城市出现炒地热,开而不发的现象十分严重,为防止倒买倒卖土地,从而开征该调控税种。随着土地“招挂拍”和开发措施的实施以及宏观经济成功软着陆,土地增值税的历史使命完成了,也就慢慢为大家所淡忘。而今又旧事重提,强化征收该税,对于压缩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空间可能有一定效果,但对于老百姓所期望降低住房价格,满足置业需求的目标,可能相去甚远。【延伸阅读: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二倍 外企首次纳入征税范围

再比如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性质基本一样,只是征收的对象有一定的差别,而印花税、契税更是非常古老的税种,对调控谈不上有什么积极意义。如果说是为了防止投机性交易的话,那么与房屋转让利得的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就重合了。

延伸阅读:

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今公布 大城市每平1.5-30元

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预算

温家宝主持会议研究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今起土地使用税每平米年税额涨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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