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州旧城改造补偿指导意见一出,立马激起千层浪,褒贬不一。褒者赞叹“补偿真慷慨”,贬者骂道“ 2/3的人同意了就可拆,这跟强拆有何区别”。那么广州旧城改造究竟是走“拆迁”小道还是“搬迁”路线,改造过程能否体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编者按:今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并征集民意,其中制度规定异常明确: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广州本地条例《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户数达到或超过总户数的2/3,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向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所在区的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启动拆迁裁决程序”,那么,广州本土的的2/3与国家规定的90%,究竟哪个才是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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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搬迁说”不攻自破 三分之二同意就可"拆迁"
而刚刚在刚刚公布的《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上,赫然写着,“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户数达到或超过总户数的2/3,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向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所在区的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启动拆迁裁决程序。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结果的,由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据悉,这个条文规定就是专门为了防止钉子户的出现影响旧城改造而定的。在此,所谓的“搬迁”将代替“拆迁”,实现公共利益的化之类的话都成了一个有名无实的空头保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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