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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警惕融资担保资金投向异化风险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由曦  2011-06-16 11:34

[摘要] 昨日银监会新闻通气会传出消息,当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平均净资产放大倍数为2.1倍。在净资产收益率有限的情况下,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可能出现“异化”风险。

昨日银监会新闻通气会传出消息,当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平均净资产放大倍数为2.1倍。在净资产率有限的情况下,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可能出现“异化”风险。

2.1倍VS 10倍

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副主任朱永扬在通气会上表示,当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平均净资产放大倍数为2.1倍,“制约融资性担保发展的在于银行认可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换言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放大倍数可以达到10倍,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公司有1亿元的资本金,法规允许其承担10亿元的担保责任,因此,放大倍数越高,担保公司的规模经济效益越明显。

但现实的情况却并非如此,银行监管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平均的放大倍数只能达到2.1倍,而业内普遍认为,放大倍数到3倍才能保本,5倍才能盈利,可资比较的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融资担保业的放大倍数可达到16~18倍。

“倍数不是监管部门定多少就多少,还要看市场,看银行的接受程度。”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董事长张利胜对《财经(微博)日报》表示,倍数不高,说明担保公司的公信力不够、核心能力不足。

而事实上,经过一年多的规范整顿,银担合作已有所改善。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共计10321家,较上年增长27.1%。

在朱永扬看来,一方面,融资担保公司资信不高,自身实力离现代金融机构还存在较大差距;另一方面,此前担保公司挣快钱、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影响了银行和担保公司的深度合作。“银行不托底,也就不会放大倍数。”

无独有偶,中金投集团副总裁汤志勇也表示,放大倍数不高本质上反映了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管控能力的欠缺,在他看来,银行的风险管理已经进入到了精细化程度,而担保公司则无论从人员,还是从经验上,都存在较大欠缺。

朱永扬昨日在通气会上表示,在今年信贷趋紧的情况下,融资担保业务量可能会出现下滑,机构自有资金投资去向会出现异化,偏离融资担保主业,去追逐高、高风险的投资,“这会引发合规性和信用风险,甚至会产生流动性风险,我们已经和地方监管当局进行了沟通。”

对于目前行业发展状况,多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均认为,行业放大倍数没有充分体现,是制约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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