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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除名"征税吗?婚姻与房产证的关系未厘清

新快报  2011-09-03 08:44

[摘要] 加名税的争论尘埃落定了,但围绕这一话题的讨论却还没有结束,比如离婚会否针对房产证“除名”征税?已经收的“加名税”是否会退还?

 

■背景

8月13日起,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重点对婚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等问题作了解释。随后,部分省市税务部门陆续传出“婚前房产要加上另一半名字得收税”的消息,南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地,在房产证上加名征收契税的举措。

延伸阅读

我国大部分税收并未立法

近半个月时间,地方税务部门对于房产“加名税”口径多次改变,为何会出现此种现象?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分析,由于我国大部分税收并未立法,仅停留在法规或者政府文件上,造成地方税务部门理解偏差。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会出现较多‘模棱两可’的理解。”他指出,例如,南京地税方面认为,房产加名属于“财产转让”的经济行为,在没有上级通告的情况下,依据现行法规,确实可以征收契税。

事实上,我国目前有19个税种,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这两个税种是经过人大审议批准的。房产税、契税这一类税收都只能算某种法规或者是政府机关的文件。

地方税务部门没有开征权

“加名税”争议中,民众大感疑惑的是,地方税务部门制定税收的权力有多大?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称,根据宪法规定,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加名税”需要地方人大立法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从立项到调研,出台草稿,听证讨论,到最后出台法规,各地需要时间进行论证听取民意,税务部门有没有经过地方人大立法程序是存疑的。除非人大对地方政府特殊授权,否则地方税务部门没有开征权与免征权,更没有设定税率权。

刘天永称,行政法规效力较弱,且需要后续解释文件不断补充,在执行中产生“地方部门与上级口径偏差”等问题在所难免。“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从规范立法做起;另一方面可限制地方对于法规的解释权力,否则会变相给地方部门‘立法权’”。

(综合《新京报》、《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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