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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买家被限购 轻信"搞掂"承诺 147万或打水漂

新快报  作者:陈齐  2012-03-16 09:10

[摘要] 自2010年9月底广州开始限购,无一年以上纳税证明的非广州户籍居民无法取得购房资格。但外地买家陈先生在荔湾区流花湖附近某楼盘看楼时,销售人员向他保证可以买房,于是已在广州有一套房产的陈先生交了首期款共424万元。没有购房资格的陈先生没有办法办理贷款要求退房,但发展商却要他支付147万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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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下对话并修改合同的贷款约定

王美舟提醒消费者,现行广州法院的政策,贷款不成,是不能解除购房合同的,即使是政策变化导致的也是这样处理。像陈先生这样的案例,如能证明售楼人员明知陈先生的情况,仍然承诺说他可以贷款、可以购房,就能认定该售楼人员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王美舟律师说;“据此,若证据充足,陈先生可以要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本息,并赔偿损失。”

购房者可在买房时采取一些措施,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据可依,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王美舟认为,业主在购房时,应当要求删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贷款批准金额少于申请金额的,买方以现金或其它方式补足差额”的条款,改为“贷款不成,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因政策限购不能买房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王美舟建议:“购楼时带上两个非亲属证人,录下和售楼人员的对话,尤其是他们的承诺。这样如果以后出现纠纷,可以作为保护自己权益的武器。”

普遍现象

“承诺”难兑现还要赔钱

像陈先生这种情况并不是个例,据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介绍,现在许多开发商利用买房者对政策的不了解,在一开始就向购房者承诺一定可以贷款,甚至说即使购房者不符合贷款资格,他们都能帮购房者搞掂一切手续。但结果往往是无法解决问题,还要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而许多购房者并没有证据说明开发商存在欺骗行为,即使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也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

除了欺骗性的承诺,许多开发商还会利用一些营销手段来造成购房者心理上的恐慌。售楼公司往往跟购房者强调“所剩无几、欲购从速、楼价要涨”来“威胁”消费者赶紧签约。王美舟说:“很多消费者都是因为被灌输这种思想,没有认真阅读相关条款才会被骗的。这样的例子不只广州有,其他地方也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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