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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如已聘请新物管 旧物管合同未满也须退出

新快报  作者:占文平 周雯  2012-10-23 08:53

[摘要] 昨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只要业主们是依法选聘新物管,且与新物管签订合同生效的,旧物管公司就必须退出。

新旧物管因交接纠纷屡屡爆发对峙冲突,广州通过有关办法明确——

业委会请了新物管,旧物管却以合同未到期为由不愿退出,双方保安对峙,甚至爆发流血冲突。今后旧物管这种理由将再也站不住脚。

昨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只要业主们是依法选聘新物管,且与新物管签订合同生效的,旧物管公司就必须退出。

物管退出须提前3个月告知

近年来,物管公司擅自撤离、拒不退出和强行进驻物业项目,从而引发纠纷甚至冲突现象频现报端。对此,办法规定,物管企业有五种情形之一就必须退出,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

不过,办法也规定双方必须提前告知。业主大会依法要求物业企业退出或者物业企业主动退出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对方;业主大会与新聘物业企业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告知原物业企业、属地街道(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各专营服务单位,以便相关部门提早介入,化解潜在的矛盾纠纷。

不退两年不得参加招标

此外,办法对物管退出时应当向业主、业委会移交的材料和财物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管理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业主房屋产权清册等7种资料,以及物管管理用房、业主共有的场地和设施设别等财物(具体下附)。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将被责令限期退出;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而昨日出台的办法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两条制约措施:一是取消其2年内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资格;二是取消其3年内参加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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