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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税早有规避对策 孤本"东莞模式"影响甚微

时代周报(广州)  作者:侯斌雄  2013-03-14 09:16

[摘要] 3月11日上午,东莞市南城区房管所大厅,正在办理二手房交易手续的市民李雪显然并不焦急,看不出国务院3月1日出台的新“国五条”细则带来的压力。

东莞二手房交易:特例还是范本?

3月11日上午,东莞市南城区房管所大厅,正在办理二手房交易手续的市民李雪显然并不焦急,看不出国务院3月1日出台的新“国五条”细则带来的压力。

根据新“国五条”细则,“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即“20%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

与国内多个城市市民漏夜排队赶着过户不同,连日来,东莞的二手房交易量较往常并未增加。一些房产中介告诉时代周报记者,细则出台后,电话咨询的人增多了,但并未出现购房者抢闸入户的情况。

事实上,东莞自2007年11月1日就开始执行二手房20%个税政策。5年来,通过“做高房屋合理费用”和签订“阴阳合同”来规避高税费,市场已经消化了政策的调控影响。

业内认为,国内房地产市场情况千差万别,东莞模式因其自身特殊性,难以推广。

开征高税费严打炒楼

东莞多位房产中介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介绍,200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当年曾引发东莞楼市强烈反应。

东莞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时间长,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2006—2007年,东莞房地产增速过猛,大量广深投资客进入当地楼市。依据当时的市场分析,炒房风盛,楼市过热。

在东莞对二手房开征20%个税之前,当地楼市实行两种办法征税:核定征税法—按房屋交易总价的2%征收;差额征税法—按房屋交易总价减去房产原价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征20%。两者选其一。

由于2000年以后购买的房产尤其是高端住房增值较多,一些二手房卖家往往以“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为由,采取核定征税法来逃避应缴的高额个税。这引起东莞市地税局的警觉。

东莞市地税局2000年开始使用电脑系统,一些新房及次新房的销售信息、纳税数据等拥有较完整的记录。于是,市地税局决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对于那些能够从地税局电脑系统中查出房产原值的房屋,交易时都将实行差额征税,核定征税法停止使用。

以2007年东莞市中心一套面积为155平方米、转让价为158万元的二手房为例:如果按照核定征税法征收个税,卖家应缴纳个税仅为158万×2%=3.16万元;倘若从地税局电脑系统查到该房产的原价为85万元,再加上卖方不能提供合理应扣的税费单据,则直接按照差额征税法征收20%的个税,那么卖方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58-85)万×20%=14.6万元。两相比较,卖家要多缴纳11.44万元的税款。

虽然理论上二手房个税由卖家支付,但在现实中,这块费用往往被转嫁到买房人身上。

差额征税法让二手房的交易成本暴涨,迫使很多业主和买家停止交易。东莞市民对楼市的态度转为观望。该政策实施半年内,东莞的二手房交易量大幅滑坡,一手楼市场的行情也很冷淡,楼市遭遇重创。

那段时期,部分实力较弱的中介机构不是裁员便是倒闭,市场风声鹤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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