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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广州市拆迁条例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条例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11-29 16:43

[摘要] 实时广州市拆迁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条例。

 

关联法规: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人从市中心区安置到市中心区以外的,可根据新安置不同地域,增加安置面积,但不超过原居住面积的50%。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房地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被拆迁人原居住在七楼(含七楼)以下的,安置到没有电梯的八楼以上楼房居住的,从第八层起,每递增一层,按安置回迁房屋面积增加5%的居住面积。

第四十条 拆除房屋内用于住人的自搭阁楼, 净空不少一点五米,层底净空不少于二点二米,按面积60%折算安置。

属于人字形或斜面结构的阁楼,其面积从其垂直净空高度一点五米以上(含一点五米)计算。

第四十一条 因拆除房屋使被拆迁人需迁出的,其搬迁费和临迁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临时搬迁房的安置标准,参照原住房面积安排。如临时搬迁小于原居住面积的,其差额面积的租金应按原房屋租金的标准计算,由拆迁人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

(二)被拆迁人的临时搬迁和回迁费,由拆迁人按市房地局规定的标准付给;

(三)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搬迁房屋的,其临时搬迁期间,由拆迁人按市房地局规定的标准发给临时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是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临时搬迁房屋的,其临时搬迁补助费的80%归单位收取,20%归被拆迁人收取;

(四)被拆迁人由拆迁人安置临时居住的房屋,房租按民用公房租金标准计算;但居住临时简易搭建的房屋,免交房租。被拆迁人是居住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论临时安置居住何种房屋,均免交房租;

(五)房屋拆迁期间,原属出租房屋的房租,由拆迁人付给所有权人,直至承租户实际回迁之月为止;

(六)被拆迁人居住临时安置房屋期间的水电费用,自行交纳。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人迁入安置的房屋,应同时将临时安置房屋或周转房退还拆迁人。原属私房承租人要从迁入新安置的房屋之日起按规定与房屋所有权人订立新的租约。

第四十三条 对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延长回迁安置期限的,从之月起,应按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150%付给;对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房屋或周转房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从之月起按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50%付给。

第四十四条 拆除国营或集体的工商业用房,因没有安置临时用房或搬迁过程造成停产停工的,从其停产停工之日起,由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均利润、职工工资、福利费、退休金计算,按月给予补偿,直至回迁安置之月为止。

第四十五条 拆迁个体工商业用房,因没有安置临时用房或搬迁过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从其停产停业之日起,由拆迁人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六个月的由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按月以70%计算补偿,如补偿金额平均每人(包括在册从业人员)每月不足一百元的,按一百元补偿,直至安置之月为止。

如属占用街地、道路、人行道开设的摊档,拆迁时由原批准发证单位负责处理,被拆迁人须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迁,拆迁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四十六条 因拆迁需按城市规划要求异地永迁安置的工商业用房,确因地域差异影响其营业收入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拆迁人适当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偿。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如将房屋所有权人的原工商业用房回迁安置为居住用房的,应按市房地局根据市场交易的价格估算其差价,由拆迁人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以经济补偿。如原工商业用房是由房屋所有权人出租给他人经营的,因回迁安置为居住用房而造成租值损失,拆迁人应按市房地局规定的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一次性按八年租金值差额给予所有权人补偿(扣除国家有关税收部分)。

第四十八条 被拆迁人在市房地局发出房屋拆迁公告后领取营业执照或虽在公告前领取营业执照,但公告发布时尚未开始营业的,其被拆迁房屋应按公告发布前的使用性质给予安置补偿。

第四十九条 拆迁粮油店、煤店和邮政所的营业性用房以及公共厕所的,应先安置后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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