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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房源!住建委:中介放盘要有业主书面委托!

广州楼市发布2017-07-22 13:23:39

二手房交易中最头痛什么?假房源!

今天下午,广州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划中介行为。

《意见》要求:

一、中介在门店、网站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要经委托人同意,并有书面委托,不得利用未经委托的房源信息开展中介服务。

二、放盘房源签定买卖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内要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络上撤除。

三、网络渠道不得以“独立经纪人”的形式发布房源信息。

二季度查处86家违规中介

在此之前的7月19日,广州市住建委还公布了第二季度房地产市场的检查结果。

中心六区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84家,存在问题的有13家。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南沙区及开发区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220家,存在问题86家。

至于中介机构被检查出的问题,主要是店铺未办理中介资质备案、未公示收费标准和经纪员基本资料、未公示合同范本、无公示二手交易流程及收费标准、现场没有业务台账等问题。

位于天河区长兴路一家中介机构,检查组发现,该机构存在公示虚假房源信息情况,检查人员已勒令公司改正,撤下虚假信息资料,并进行收缴资料。

萝岗区一家中介机构现场,检查发现,不但未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已签订过2个工作日后未撤除房源信息;未见有委托放盘资料,检查人员已当即勒令其改正。

来看一下今天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全文: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规范房地产信息发布行为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放盘时,应查验、核对房屋产权信息以及委托人身份证明,经委托人同意并书面委托后方可在门店、网站等渠道发布(相关资料须留存备查),不得利用未经委托的房源信息开展中介服务。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房源广告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出现委托房屋成交、当事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限届满等情形的,应当自合同签订或委托人取消委托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各类发布渠道撤除。

二、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应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一)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不得为没有实名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开通房源信息发布端口,不得以“独立经纪人”的形式发布房源信息。

(二)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应建立房源信息投诉举报机制和违规经纪处理机制,对虚假信息及违规发布信息的经纪人及时处理,保证房源信息的真实、准确。

我委将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网络平台房源信息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发布虚假信息、制造市场恐慌、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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