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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关于广州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典型案例。该案中,一位八旬业主因有异议未参与出资,但在电梯投入使用后希望补交费用使用电梯。法院认为,该业主与其他业主享有电梯使用权和共同管理权,无需多数业主同意。法院判决该业主支付集资款后可使用电梯。二审维持原判,强调邻里之间应理解和包容,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此案例提醒其他业主,若认为有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绝老人使用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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