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解:买房行为是基于公司决议
昨日上午,戴着眼镜的谢某一身便装前来受审。庭审时,谢某称他的买房行为是基于公司“尽快变现的决议”,并不构成贪污罪。谢某称,2001年前后,公司经营已完全陷入困顿境地,水电费都无法缴纳,各个债权人纷纷前来讨债。2001年3月6日和9日,公司前后两次共20人到会召开了总经理会议,决定“将公司现有资产尽快变现”,尽快将空置楼出售和低价让利给员工。
谢某表示,当时公司决定将寺贝通津的10套商品房定价3800元/平方米出售,共卖出了8套,有3套为本单位员工购得(包括其本人的1套),另外5套则出售给了其他购房者。谢某称,当时出售房产是为了变现,已征得了破产清算组的同意,而合同上的签字日期等是单位早已拟好了的。
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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