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出《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并适当扩大供应范围。
【解读:通知的三大要点】
要点一:打击骗购经适房者
——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通知》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由各地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并适当扩大供应范围。《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要求,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去年下半年拉网检查并处理36户违规家庭的基础上,广州市住房保障办从去年12月21日至今年4月10日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对海珠区大塘小区、天河区棠下小区、白云区同德小区和金沙洲新社区等四个保障性住房小区进行入户检查,全面检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情况。昨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此次入户调查的情况。【详细】
在2009年度房价进一步高涨的形势下,《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引人关注。据了解,压缩房地产投机利润空间、提高骗购违法成本、保障经济适用房公平合理分配,成为起草中的《住房保障法》的重要内容。
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联合起草的住房保障法,不久前已提交给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内部讨论。 【详细】
中央打出调控楼市的组合拳之后,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城市迅速反应,落实中央精神,出调控实招,降楼市虚火。 【详细】
要点二:经适房只能自住
——强化使用过程的监督。《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通知》规定,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通知》要求,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要点三:经适房产权要明晰
——加强上市交易管理。《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通知》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做出了有关规定。
《通知》还依法明确了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建设单位、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责任和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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